運城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運城市建筑業協會,英文譯名YUNCHE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YC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運城市范圍內從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潢、建筑材料、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檢測、造價咨詢以及安全文明生產等建筑企業及與建筑業相關的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科研院校及有關專業人士自愿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組織,是經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聯合全市建筑業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范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橋梁紐帶作用,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引領工程建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監管單位運城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運城市河東街308號唐都商務三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全市建筑行業改革與發展的理論、方針和政策,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業企業的要求和意愿,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二、積極開展建筑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組織企業對國家、省行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標準規范的咨詢和宣貫等相關服務工作。
三、在會員單位中開展創建“關公杯”精品工程,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動,積極推薦會員單位參加中國建筑業協會“魯班獎”、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國家優質工程獎、山西省建筑業協會“汾水杯”工程獎,開展會員單位建筑企業,企業經理和建筑業項目經理等級評價活動,全面提升會員單位工程質量水平以及管理人員水平。
四、開展會員單位的項目經理、建造師等企業管理人員,工程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等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五、開展組織對建設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政策的學習貫徹,向有關部門反映執行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及意見建議。
六、組織開展會員單位QC小組活動成果發布評價工作。
七、制定行約行規,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所有在運注冊、備案的建筑企業行為,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八、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企業的要求和意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及其它組織的聯系,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的關系;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和市場咨詢服務。
九、引導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提高工程質量,保障安全生產。
十、受主管部門委托,承擔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行業培訓、行業統計的相關工作。
十一、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和信息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社團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來。
十二、利用會刊、網站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政策;發布本行業信息及國內外同行業發展動態。
十三、緊緊圍繞高質量發展這條主線,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法規及決策部署,在會員單位中做好宣貫,解讀工作,引導企業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的鮮明導向,在協會各項活動中,注入高質量發展的元素、增加高質量發展的內容、提升高質量發展的標準、探索高質量發展的規律和途徑,創新工作方式和服務內容,推動我市建筑業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建筑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相關社團及個人,均可加入本協會。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協會;
三、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四、團體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筑行業相關的行業組織、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省外駐晉建筑業辦事機構;
五、企業會員:在運城市注冊登記的建筑企業(含中央駐晉企業和外省入晉企業);
六、個人會員:對運城市建設工作有一定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有權要求本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優先取得本協會的服務,優先取得本協會的信息資料;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本協會的工作,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或無故不繳納會費,經預告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勸告不改正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由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入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因機構、人事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薦單位工作時,其理事(常務理事)資格自動消失,缺額可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替補。本協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能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且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履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須經理事會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l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3月5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運城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