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辦標[2016]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適應建筑業營改增的需要,我部組織開展了建筑業營改增對工程造價及計價依據影響的專題研究,并請部分省市進行了測試,形成了工程造價構成各項費用調整和稅金計算方法,現就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為保證營改增后工程計價依據的順利調整,各地區、各部門應重新確定稅金的計算方法,做好工程計價定額、價格信息等計價依據調整的準備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測試的成果,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擬征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相應計價依據按上述方法調整。
三、有關地區和部門可根據計價依據管理的實際情況,采取滿足增值稅下工程計價要求的其他調整方法。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強領導,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計價依據的調整準備,在調整準備工作中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標準定額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