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施工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國資委管理的有關建筑業企業,本會各分支機構、單位會員:
為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民政部關于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國標委聯〔2019〕1號)精神,我會對《中國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建協〔2017〕1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國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予以印發。
中國建筑業協會
2020年3月10日
中國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民政部關于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國標委聯〔2019〕1號)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的申報、立項、編制、征求意見、審查、發布、實施和修訂等工作。
第三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團體標準的編制和管理工作,遵循以市場為導向,創新驅動,規范行為,公平公開,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團體標準涵蓋的范圍: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覆蓋到的領域;
(二)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細化的部分,可以明確的具體技術措施;
(三)專業性強的標準;
(四)建設領域中政策導向急需的,并根據標準實際需要涵蓋部分上下游產業鏈的標準。
第二章 管理與組織
第五條 編制團體標準的工作程序,包括申報、立項、編制、征求意見、審查、發布、實施和修訂等。
第六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質量與科技推廣部負責團體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國建筑業協會成立了以院士為主任委員的團體標準審查委員會,建立了專家審查制度,設專人跟蹤標準的全過程。
第三章 申報立項
第七條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施工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國資委管理的有關建筑業企業,本會各分支機構推薦。
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億元以上的我會會員單位也可推薦。
第八條 主編單位提交有關材料,提交給推薦單位;推薦單位對材料進行評估,擇優推薦,向我會質量與科技推廣部報送主編單位填報的立項申請書(見附件1)和編制組成員名單(見附件2)各一份。每項標準主編單位一般不應超過2個。
第九條 申請列入團體標準編制計劃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做好標準編制工作方案;
(二)技術內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先進性、實用性和前瞻性;
(三)主編單位和編制組主要負責人已落實,第一主編人應具有本專業正高級任職資格;
(四)每個主編單位原則上在同一申報期內申請數量不超過2項;
(五)編制經費已落實。
第十條 團體標準的立項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標準的目的和意義及適用范圍(包括技術可靠性、先進性和經濟合理性);
(二)主要技術內容、國內外情況說明;
(三)相關標準及法律法規情況,與國內外相關標準的內容比對(包括國內、外標準的名稱和編號,是否存在重復情況);
(四)涉及專利情況(包括專利名稱、專利號、專利權人、有效期等相關信息,需提交相關專利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專利權人對專利納入標準的聲明(有二種情況:專利免費許可、專利費合理無歧視收費許可);
(五)尚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和適當補充試驗、研究內容;
(六)標準的主要章節、內容框架和適用范圍。
第十一條 團體標準的編制經費來源:
(一)編制單位自籌;
(二)其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資助等。
第十二條 團體標準的申請時間為兩個階段,即每年1~6月和7~12月,1月和7月為初審和專家立項審查期。
第四章 編制、征求意見和審查
第十三條 編寫團體標準可參照《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或其他相關規定。制定與國際接軌的團體標準,標準版式應與國際慣例接軌。
第十四條 團體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抵觸,應協調統一,避免重復。
第十五條 團體標準征求意見,采取網上和定向征求意見相結合。主編單位應向我會提出申請,可在我會網上和向不少于100家建筑業企業定向發送征求意見函。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第十六條 團體標準編制組對征集的意見逐條歸納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形成送審稿。
第十七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對主編單位提交的團體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一般采取召開審查會議的形式,審查專家一般不少于9人。審查后,根據專家審查意見修改,再提交審查組,組長對修改的內容進行復核確認簽字。主編單位報中國建筑業協會審定發布。
第五章 公布和出版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批準后統一編號,并在中國建筑業協會網站與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的編號由團體標準的代號(T/)、中國建筑業協會代號(CCIAT)、發布標準的順序號和發布標準的年代號組成,并應符合下列統一格式: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出版規定組織出版、發行。
第二十一條 團體標準發布實施后,中國建筑業協會適時組織主編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更新、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調整、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進行復審,確認其繼續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團體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顯著的團體標準,可納入中國建筑業協會相關獎項的評選范圍。
第二十三條 已經立項的團體標準應自立項文件公布之日起30個月內完成編制,逾期未完成,我會有權視情況予以停止或取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業協會質量與科技推廣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中國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建協〔2017〕14號)同時廢止。
中國建筑業協會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