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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轉發:關于印發《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190號)

    時間:2019-10-08

    關于印發《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190號)


    晉建質[2019]190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9月26日

    (主動公開)


    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信用評價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營造公平有序、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省住建廳《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晉建建字[2007]483號)和省住建廳《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建市字〔2018〕3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信用評價管理,是指對在本省注冊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及其檢測人員的基本信息、市場行為等進行信用量化綜合評價。

    第三條 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審核、錄入、評價、公開、應用及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注冊地在我省,并取得工程檢測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均應納入信用評價管理。

    第五條 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用評價結果記入該機構或人員信用檔案,作為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動態監管的依據。

    第六條 省住建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省住建部門每年對信用評價管理和應用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及時調整評價標準,保證其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發布

     

    第七條 信用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條 檢測機構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商注冊信息;

    (二)資質證書、資質認定證書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檢測人員、注冊人員信息;

    (四)檢測場所和儀器設備情況;

    (五)評價期內的獲獎證書、技術成果等證明材料;

    (六)評價期內的檢測工程項目相關情況。

    第九條 檢測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及相關培訓信息;

    (二)上崗證書及能力確認信息;

    (三)檢測人員從業承諾信息;

    (四)從事專業年限信息;

    (五)任職文件、勞動合同信息;

    (六)評價期內參與檢測活動的工程項目情況。

    第十條 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優良信用信息包括機構和人員在工程檢測活動中獲得的市級以上行政機關、群團組織在企業經營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科技創新和其他方面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機構和人員在工程檢測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受到縣級以上住建部門通報、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且對其信用狀況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基本信用信息,由注冊地市級住建部門審核并錄入“山西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的獎項、表彰等優良信息,由檢測機構申報。省內形成的市級優良信息由檢測機構注冊地市級住建部門審核確認和記錄,省級以上優良信息由省住建部門審核確認和記錄;省外形成的優良信息由檢測機構注冊地市級住建部門審核確認和記錄。

    第十四條 本省各級住建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和“雙隨機”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機構存在《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標準》(詳見附件1)或檢測人員存在《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信用等級評定標準》(詳見附件2)規定的不良信用行為,按照“誰檢查,誰采集”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部門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相關要求負責記錄。

    第十五條 對受到國家、外省住建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等涉及工程質量檢測行為的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由省級住建部門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相關要求負責記錄。

    第十六條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變更、被撤銷等情形確需更改的,或者檢測機構、人員對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由檢測機構或人員向信用信息原采集部門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逐級上報省級住建部門核準后完成更改。

     

    第三章  評價方法和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實行量化評分制,評價分值由基準分值和加扣評分項兩部分組成,基礎分70分,對優良信用信息實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實行扣分制。省住建部門每年對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進行信用信息評價,具體依據《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及《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計分,其信用等級根據分值劃分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A級(優秀):年度得分在90(含)分以上;

    (二)B級(良好):年度得分為75(含)-90分;

    (三)C級(合格):年度得分為60(含)-75分;

    (四)D級(不合格):年度得分為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

    第十八條 新設立的檢測機構及其檢測人員,且當年沒有承接工程檢測業務的,原則上不參加本年度的信用評價,直接計入C級,綜合信用分應當取本省C級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當期考核公布的綜合信用分的平均值。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記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個人相關證書的;

    (三)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證書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受到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

    (六)違反相關規定泄露客戶技術或者機密信息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七)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鑒定)報告結論,隨意修改報告內容的;

    (八)檢測機構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或轉包檢測業務的;

    (九)檢測人員超出上崗證專業類別開展檢測活動的;

    (十)因過錯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十一)拒不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工作中不能如實提供資料信息,或者受到住建部門責令整改、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處理,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

    (十二)被司法機關、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確認,列入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的。

    第二十條 受評檢測機構或檢測人員對評價結果或綜合評分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住建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住建部門應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根據核查結果相應維持或調整本次評價綜合得分和等級。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結果錄入“山西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信息全部公開。評價結果自發布之日起算,有效期為一年。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建部門應當在日常監管、專項檢查、政策扶持、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環節,積極應用信用評價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類監管,實行差異化推介,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建部門對年度評價為A級的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實行激勵機制,簡化監督檢查;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建議優先選用;評優評先時,在同等條件下,建議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優先考慮。

    對年度評價為B級的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實施正常監管,強化指導扶持,鼓勵做大做強。

    對年度評價為C級的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以強化督導監管為主;自信用評價結果發布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檢測機構資質增項申請,不推薦申報部、省級先進企業,檢測人員不推薦申報省級及以上優秀先進個人。

    對年度評價為D級的檢測機構,實行懲戒機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自信用評價結果發布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資質增項申請,不予以評優評先;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出具檢測報告;連續2年評價結果為D級的檢測機構,原發證機關依法撤回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對年度評價為D級的檢測人員,實行懲戒機制,自信用評價結果發布之日起,一年內不予以評優評先;責令檢測機構取消其崗位證書,一年內不予重新核發。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信用信息的相關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不得擅自修改。年度的信用評價等級、綜合得分及各項信用記錄應當長期留存在系統中備查。

    第二十五條 信用評價參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定期通報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檢查結果和信用信息上報情況,對應報未報或未及時上報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全省通報。

    第二十七條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標準.docx

              2.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信用等級評定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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